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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
发布时间:2017-09-13  查看次数:

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,吸引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,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、创造力,依据《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》(唐发﹝201517号)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及条件

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分为四个层次,引进对象及条件如下:

1.第一层次人才: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;

2.第二层次人才:国家“千人计划”人选,国家“万人计划”人选,国家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一层次人选,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,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,长江学者特聘教授,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,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;

3.第三层次人才:国家“863”“973”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,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、省“百人计划”人选、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(含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)、博士生导师等,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,紧缺或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;

4.第四层次人才: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后、博士,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,紧缺或急需专业可放宽到45周岁。

二、高层次人才待遇

1.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待遇

参照《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》(唐发﹝201517号)执行,特别急需的人才可按照一人一议的办法单独签订协议确定待遇。

2.博士、博士后人才待遇

博士安家费。引进的博士、博士后人才最高可到50万元;安家费首次发放50%,其余部分5年等额发放。

2)博士津贴。除工资外,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博士津贴1500元,博士津贴发放期限为5年。

3)住房和宿舍。经本人申请学校给予引进已婚博士可报销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租房费,给予引进的单身博士提供免费宿舍,期限为一年,时间申请批准之日起计算。

4)校聘副教授待遇。引进的博士自起薪之日起两年内,校聘为副教授,校内的奖励绩效工资可执行副教授标准,教学科研业绩按副教授考核。学校培养的博士毕业返校后工作两年内,奖励绩效待遇及考核参照执行。

5)配偶问题。我校急需的交通运输、车辆工程等紧缺专业的优秀博士,配偶如为普通全日制硕士且所学专业为学校需要,其配偶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我校工作,后可通过公开选聘的形式参加我校的入编考核。
  
6)博士科研基金。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10万元;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5万元;科研基金首次划拨总额的30%,其余70%根据年度考核情况5年内逐年划拨。

(7) 科研条件。每位博士配备总价不超过8000元的计算机、打印机等设备,学校在专用科研设备购置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。

三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

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依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公开选聘的形式为主,具体工作程序依据山学院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执行。

四、高层次人才管理

(一)签订协议

凡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均须签订服务协议,按协议进行管理。引进人才服务期不少于6年,协议的具体内容另行制定。

(二)严格考核

享受相应待遇的高层次人才,须完成协议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,学校定期对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。

(三)违约赔偿

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违约者,承担违约责任。每少服务1年,退还相关待遇总额的1/6,并按协议约定进行赔偿。

五、附则

1.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;

2.院发﹝201083号、院发﹝201085号文件废止;

3.未尽事宜解释权在人事处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